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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德与合规


  员工职业操守管理办法

  第一章总则

 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职业操守,提高员工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,维护公司信誉,根据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》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员工。

  第二章管理与考核

  第三条公司将员工遵守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,结合《合规手册》、《岗位问责管理规定》、《员工礼仪规范制度》、《劳动纪律考核办法》、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》等人力资源规章制度的执行,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。

  第四条员工遵守职业操守的考核由合规与风险控制部、人力资源部负责。考核可以采取现场检查、抽查、书面测试等方式,通过合规绩效考核,确定

  员工的评分,将合规绩效考核结果直接纳入人力资源的绩效考核管理。

  第五条员工违反职业操守的有关规定,按照以下方式处理:

  (一)构成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,依法移送有关机关;

  (二)构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,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;

  (三)尚未构成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的,由考核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批评、合规绩效考核扣分、试用期考核扣分等处理,经总裁审核后执

  行。

  第三章职业操守

  第六条员工应知法守法,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。履行法律义务,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。尊重创造,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。实事求是,客观、真实

  反映公司业务活动信息。

  第七条员工应规范操作,提高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意识,根据业务操作流程认真完成相关工作,加强业务学习,熟练掌握业务技能,具备任职岗位所应具备

  的相关资格。

  第八条员工应遵循公平竞争,恪守“客户自愿”原则,自觉抵制低价倾销、贬低同业、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。

  第九条员工应做到客户至上,诚实守信,优质服务。执行岗位问责机制,热情接待,语言文明,举止大方,尊重客户隐私。

  第十条员工应热心公益,奉献爱心,公私分明,勤俭节约。

  第十一条员工遇到利益冲突,应主动回避;办理授信、资信调查、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,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,应主动提出回避;不从事与

  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。

  第十二条员工投资股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,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有相关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;不得挪用公款和客户资金买卖股票;

  不得用本人消费贷款(如住房、汽车贷款)买卖股票。

  第十三条员工应自觉抵制欺诈、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,拒绝黄、赌、毒。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,廉洁从业,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。

  第十四条员工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,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,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。拒绝洗钱,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

  疑交易,履行反洗钱义务。

  第十五条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六条至第十四条所列内容外,还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:

  (一)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,恪守职业道德,服从国家宏观调控,维护大局。善于管理,公道正派,作风民主,坚持原则。履行社会责任。

  (二)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,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,科学决策,谨慎用权,防范风险,远离职务犯罪。

  (三)以身作则,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公司员工遵守本指引的责任。

  (四)知人善任,任人唯贤,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,培育团队意识。

  (五)适度参与公共活动,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,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。

  (六)细化管理,重点监控,明确公司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守。

  第四章附则

 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合规与风险控制部、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。